对学校治理有偿补课考核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07 21:32 阅读量:1064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教育局严肃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文件精神,使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维护学校和教师良好形象,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在职教师

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一经査实的,全区通报批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取消三年内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暂缓其教师资格注册,并视情节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特级教师、名师、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全区通报。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先行给予党纪处分,再进行行政处理。

(二)同工同酬教师

查实一次的,予以辞退。

(三)中小学校及校长

1、对有禁不止的学校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一学年内出现1起教师有偿补课并查实的,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批评;一学年查实2起的,取消本学年学校评先树优资格。

2、校长作为治理有偿补课第一责任人。对一学期内发生1起教师有偿补课并查实的,校长年度职级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不得进档;任期内发生2起以上针对不同教师有偿补课并查实的,校长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级;一学期内学校发生3起以上针对不同教师有偿补课并查实的,校长年度职级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校长职务。

借调人员按照现工作单位进行处理。

(四)文化辅导类民办学校

对在我区注册的文化辅导类民办学校擅自聘用本区在职及同工同酬教师兼职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允许再次申办办学资格。

高新区教育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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