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17 15:41 阅读量:1345

一、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校风,根据上级教委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处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山大凤凰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权限、报批程序、处分标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大凤凰路学校所有学生。

二、内容与要求

1.处分的种类: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留校察看。

2.处分权限: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政教主任审批,报分管校长。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3.处分的报批程序:1.给予学生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按处分的权限报批。2.处分结论,要跟受处分学生见面,并通知家长,做好教育工作和思想工作,防止意外情况发生。3.学校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处分决定,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将其存入本人档案。

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认错态度不好的;(2)考试作弊,不接受教育的;(3)阻碍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打击报复进行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的;(4)扰乱学校周围单位及住户的正常生活,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5)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做有害于他人的不良行为的,情节严重的;(7)有小偷小摸行为屡教不改者;(8)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实验物品的;(9)一学期内无故连续旷课一日的,或累积旷课二日的。

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受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犯同样错误或犯有其他错误的;(2)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3)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等严重后果的;(4)策划打架、打群架,造成严重后果的;(5)偷窃、诈骗财物等价值较高的;(6)严重破坏公物及教学实验物品的;(7)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8)行为不端正,拒不接受老师的正面教育,顶撞老师,影响很坏的;(9)一学期内无故连续旷课二日,累积旷课三日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后仍不改正,继续犯同样错误或犯新的错误;(2)偷窃、诈骗财物一次价值100元以上的;(3)打架使他人致伤的;(4)严重损坏学校财产的;(5)故意扰乱课堂、会场及办公室秩序的;(6)在校内涂写勾画污秽语言、画像的;(7)一学期内无故连续旷课三日,累积旷课四日的

7.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仍无改进,连续犯有同样错误或犯有新的错误的;(2)聚众斗殴负主要责任的;(3)传看淫秽书刊、视频,或在网络制造谣言,造成严重影响的;(4)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殴打他人的;(5)污损学校建筑物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和极坏影响的。

8.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受记大过处分,仍无改进,继续犯有同样错误或犯有新的错误的;(2)道德品质极为败坏,屡教不改的;(3)侮辱老师或指使他人侮辱殴打老师,情节严重的;(4)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者,或打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后果严重的;(2)屡教不改的;(3)嫁祸于人的;(4)犯错误后拒绝检查,不接受教育,隐瞒事实真相,逃避处分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1)由于他人强迫,无法抗拒的;(2)主动承认错误的;(3)勇于检举他人的;(4)造成损失后,主动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认错态度诚恳的。

11.凡因犯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受处分者,所偷窃、诈骗的财物必须全部退赔,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凡因打架伤害他人而受到处分者,必须承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

12.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行为,可参照类似的条例给予处分。

13.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确实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的可以撤消处分。

14.对受到记过以下的处分者,经过半学期的考察,确有悔过表现,学生本人申请,班委会讨论,经班主任呈报,政教主任按审批程序的权限批准后,可撤消原处分。受记大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考察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可以提前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15. 受各种处分的学生,如在本校学习期间,拒绝批评帮助,无悔过表现,其处分决定不能撤消。

16.毕业班学生犯有第八条所列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7.学生触犯国家法律,将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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