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学生管理教育制度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学生的范围以及教育策略和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特殊学生的管理。
二、内容及要求
1.特殊学生的管理
1.1特殊学生是指思想品德不良、行为不端、有旷课、逃学现象、沾有恶习、严重违纪的学生,包括具有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疾病的学生。
1.2对特殊学生各班每学期登记一次,班主任和政教处各执一份,并作为帮教的重点对象。
1.3建立特殊学生档案,一式两份,由班主任和政教处分别记录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状况、帮教措施、谈话记录、转化情况。
1.4班主任要及时记录特殊学生的表现和违纪事件。违纪严重、影响极坏的,由班级、级部提出意见,政教处审查,按学校处分条例,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特殊学生的帮助教育
2.1对班内的特殊学生,要认真分析其思想状况、行为不良的根源,对症下药,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教措施。
2.2加强对特殊学生的日常管理教育,班主任每月至少谈话一次。个别重点特殊学生,政教处每学期至少谈话两次。
2.3加强与特殊生家长的联系,每学期2—2次,互通情况,共商帮教措施,争取家庭教育的支持。
2.4受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特殊学生,要加强处分期间的考察,班主任和政教处及时谈话,提出希望,确已悔改且表现较好的,本人申请,班级通过,政教处研究,及时撤消处分。
2.5对特殊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善于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及时表扬他们的转变,调动其内在积极因素,鼓励他们进步。
2.6对比较典型的特殊学生,由德育导师加强具体指导。